本报讯(记者王淼)张某于15年前伙同他人抢劫未成年人7.5元现金后外逃,但15年的逃亡路仍未逃脱法律制裁。南召县法院审结了该案,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3000元。
1999年4月20日晚,被告人张某伙同蔡某(已判刑)来到南召县马市坪乡某理发店。将门叫开后进入店内,张某从店内拿出一把菜刀递给蔡某,两人对在此看店的初中生刘某、杜某等4人实施威胁、殴打,并强行搜身,强取刘某现金2.5元,杜某现金5元。后蔡某被抓获,张某被批捕后外逃,2014年5月20日被平顶山警方抓获。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张某的抢劫对象系未成年人,应酌情从重处罚。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线索提供 史洪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