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王淼
通 讯 员 刘建春 张长海
核心提示
近年来,因停车后随意开车门引发的人身伤害事故屡屡见诸报端。驾驶员一个不经意的行为,就有可能造成无法挽回的悲剧。淅川县法院近期就审结了一起因开车门致人死亡的案件。案件再次引起了人们对安全驾驶的关注。
摩托车撞上突开的车门
2014年9月19日8时许,黄某驾驶一辆小型面包车由邓州市前往淅川县九重镇办事,由东向西行至九重镇中州路段西侧道路时停下,黄某打开车门后在车上拿图纸准备去复印店。此时,当地村民朱某驾驶两轮摩托车同向从后面驶来,不幸撞上黄某打开的驾驶室车门。一瞬间,摩托车倒在一边,朱某被甩在离肇事车辆左侧两米多远处。黄某见状赶忙拨打120求助,等待无果后,黄某驾驶肇事车辆将朱某送至九重镇卫生院,后朱某转至邓州市人民医院进行治疗。
9月23日,黄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同日23时许,朱某因重型颅脑损伤,抢救无效死亡。其间,黄某一次性赔偿朱某家属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共计人民币21万元,并与朱某家属达成谅解协议。
经淅川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事故责任认定:黄某驾驶机动车发生事故后未保护现场及时报案,且在开车门过程中妨碍其他车辆通行;朱某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未按照规定佩戴安全头盔。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规定,遂认定黄某负该事故的主要责任,朱某负该事故的次要责任。
法院认定司机行为犯法
淅川县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黄某违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但被告人在事故发生后积极参与救治,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并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损失,已取得其家属谅解,且经社区矫正部门评估调查认为被告人黄某符合社区矫正条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依法可宣告缓刑。为维护道路交通安全、打击刑事犯罪,依照有关法律之规定,遂依法判令被告人黄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一审判决后,被告人黄某表示服从法院判决,不上诉。目前,该判决书已生效。
提醒开车门要“左顾右盼”
“开车门看似是小事,但事故引起的损伤一般都很严重。因为开车门是猝不及防的,车门硬度高,如果撞上去的车辆行驶速度快,后果不堪设想。”本案法官温莉介绍,被告人黄某就是因为停车打开车门时观察不细,而被害人朱某防范意识较差,未按照规定佩戴安全头盔,导致惨案发生。
为此,温莉提醒广大驾乘人员注意以下几点:第一,驾驶员停靠车辆时要提前打开转向灯,观察停靠点环境,并缓慢靠边行驶,选择有停车位的地方,不要影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第二,停车后,驾驶人要提醒乘车人尽量从右侧下车,并通过后视镜以及转头看等方式仔细观察车辆侧后方情况,待安全后再缓慢开启车门,不要刚停车就急着打开车门;第三,电动车、摩托车驾驶人要按规定佩戴安全头盔,加强自我安全防范意识。特别要注意的是,无论是机动车驾驶人还是行人,如果看到前方车辆转向灯亮或靠边行驶时,首先要想到该车辆会有人下车,要迅速放缓速度,待看清前方车辆的意图后再通过,或者观察后保持一定的距离绕过车辆。
总之,只有人人提高安全意识,注意观察周围交通情况,严格遵守道路交通法规,才能避免悲剧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