淅川县王某(以下涉及人物,均为化名)在明知其朋友在实施强奸行为时不仅不加以阻拦,反而为其行为打掩护,在使被害人受到伤害的同时,王某也为其愚蠢行为付出了获刑一年零六个月的代价。
2008年9月25日下午1时许,王某伙同孙某在淅川县城一网吧将李某(女)、张某(女)骗到南菜市一出租房内,王某和张某在一房间里玩电脑,孙某强行将李某拉到另一卧室内,在这期间张某要找李某走,王某欺骗张某说李某和孙某上街去了,致使孙某强行与李某发生了性关系。当天下午5时许,王某和孙某将李某控制后骗到镇平一旅店内住宿,期间孙某又强行与李某发生两次性关系。
淅川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违背妇女意志,帮助他人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一审判决王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