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晚报》:一堆垃圾惹祸 三方共同担责

发布时间:2015-08-10 08:45:38


    本报讯(记者郑 磊 通讯员赵会平 吴军)在建房时,随意将一堆建筑垃圾堆在公路上,没想到却引来事故,造成一人不治身亡,受害者家属将堆放垃圾的李某和公路管理部门一起告上法庭。8月7日,新野县法院判定在这起案件中,三方都有责任。

    2014年10月5日,黄某驾驶二轮摩托车沿S244线由北向南,当行至新野县五星镇郭湖村某处时,撞在公路右侧李某家堆放的建筑垃圾上摔倒,车辆损坏,黄某经抢救不治死亡。事故发生后,经公安交警部门认定,黄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李某负次要责任。黄某家属认为公路管理部门未尽到管理职责,也应承担事故的责任,随后向新野县法院起诉请求李某、某公路管理局赔偿丧葬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143091元。

    新野县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的生命权应受到法律保护,但黄某在没有有效的机动车驾驶证,车辆未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且未按规定安全驾驶,应承担本次事故责任的60%。被告李某擅自占用道路,妨碍通行,并且未设置任何标志,应承担本次事故责任的30%。被告某公路管理局作为公路管理部门,应保障公路的安全与畅通,其疏于履行职责,任由被告李某在公路上堆放建筑垃圾,给过往行人和车辆的通行留下安全隐患,从而导致黄某经过此路段时撞在建筑垃圾上死亡,被告某公路管理局也具有过错,应承担本次事故责任的10%。

责任编辑:张森    

文章出处:2015年08月10日《南阳晚报》第W7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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