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王淼
2014年10月5日,黄某驾驶二轮摩托车沿S244线由北向南行驶至新野县五星镇某段公路处,撞在公路右侧李某家堆放的建筑垃圾上摔倒,车辆损坏,黄某受伤。黄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后,经交警部门认定,黄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李某负次要责任。黄某家属认为当地公路管理部门未尽到管理职责,也应承担事故的责任。向新野县法院起诉请求李某、公路管理部门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赔偿精神抚慰金,共计143091元。
审理中,被告李某辩称,黄某自身的过错是造成本次事故的根本原因,与道路上的堆放物没有必然因果关系。原告的诉讼请求过高,请求依法判决。
当地公路管理部门辩称,该事故属于交通事故,该部门不是适格被告,且没有清除公路障碍的法定职责,故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新野县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的生命权应受到法律保护。交警部门做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合法有效。黄某无证驾驶未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机动车辆,且未按规定安全驾驶,应承担本次事故责任的60%。被告李某擅自占用道路,妨碍通行,并且未设置任何标志,应承担本次事故责任的30%。被告公路管理部门作为负责单位,应保障公路的安全与畅通,其疏于履行职责,任由李某在公路上堆放建筑垃圾,给过往行人和车辆的通行留下安全隐患,应承担本次事故责任的10%。精神抚慰金酌定为10000元,由被告李某负担。
主审该案的法官表示,近年来,道路交通事故频发,作为机动车辆的驾驶人要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安全驾驶;特别是靠公路边居住的群众更要在注意自身安全的前提下,不要在公路边晾晒粮食,乱堆乱放杂物、垃圾,以免伤及他人,祸及自身;公路管理部门也要切实负起责任,保障道路顺畅与安全。只有全民守法,才能确保广大人民群众的出行安全。(线索提供 赵会平 吴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