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疑肉店老板高价出售排骨将其打伤

《南都晨报》:为了3块钱,赔了25万元

发布时间:2015-08-10 09:23:38


    本报讯(见习记者 李思阳 通讯员

    常照军)女儿买的排骨每斤16元,次日,自己去问价钱,却被告知每斤仅需13元。遂怀疑店主坑了女儿,一怒之下叫来朋友打砸店铺并致店主受伤。日前,卧龙区人民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判处邹某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2年;以寻衅滋事罪分别判处杨某、韩某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

    2014年9月2日20时许,邹某来到孟某经营的肉店门口,想起昨天女儿来买的排骨是每斤16元,遂询问排骨价钱,孟某说每斤13元。邹某便指着孟某破口大骂,说小孩来买每斤16元,大人来买每斤13元,明显是坑人,双方遂发生纠纷并互相厮打。被人劝开后,邹某还是气不过,就打电话叫来朋友杨某、韩某,将孟某店内的冰柜玻璃砸烂,掀翻卤肉摊,并将孟某头部打伤。后经鉴定,孟某伤情为轻伤二级。案发后,邹某与孟某自愿就民事部分达成调解协议,邹某一次性赔偿孟某各项损失共25万元,且已履行完毕。随后,杨某、韩某在邹某劝说下,于2014年11月26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卧龙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邹某、杨某、韩某因琐事与被害人孟某发生矛盾,随意殴打他人,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鉴于案发后,被告人邹某能够赔偿被害人损失,被告人杨某、韩某能够自动投案,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张森    

文章出处:2015年08月10日《南都晨报》第C6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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