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工期间被第三方误伤

《南都晨报》:肇事者与老板共同担责

发布时间:2015-08-11 09:01:30


    本报讯(见习记者 郝晓霞 通讯员 桑婷)雇员在给雇主工作期间被第三方误伤,医疗费该由谁承担?近日,桐柏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二被告汪某和小顾承担此次事故80%的赔偿责任,支付给白某医疗费等损失共计1.8万元,另外20%的责任由原告白某自行承担。

    白某从事装修木工工作。今年5月初,他接到县里一家卡拉OK的装修活儿,老板汪某请他将全店隔音板重新装修,双方口头约定了工程量和价格。

    5月底,白某对工程进行检查和完善时,一位送桶装水的师傅小顾经过。他扛着的桶碰到了梯子,梯子晃动导致白某脚下踩空从上面坠落,摔在地上堆放的装修材料上,当场动弹不得。汪某见状赶紧叫上几个员工一同把白某送往医院。经医院诊断,白某腰工椎体压缩性骨折并椎管狭窄,双侧腰大肌损伤,共花费医疗费等费用共11330.89元。经鉴定为五级伤残。

    白某住院期间,汪某前来探望并支付了5000元医疗费,后再未明确表示态度。双方自行协商未果,白某诉至法院,要求汪某与小顾连带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21775.25元。

    桐柏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雇员在从事雇佣工作时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因此,白某可以选择由雇主汪某赔偿,也可以选择由小顾赔偿。由于该事故发生的原因主要由被告引起,所以二被告承担80%责任。原告白某因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和谨慎操作义务,也应承担相应责任,以20%较为适宜。在白某住院期间,汪某已经赔偿5000元,剩下应实际支付的费用,由汪某和小顾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依据相关法规,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张森    

文章出处:2015年08月11日《南都晨报》第C6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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