舅舅郭某受外甥李某邀请参加李某父亲葬礼,谁知在准备出殡时舅舅心脏病突发死亡,舅母与外甥因赔偿事宜协商未果,舅母愤而将外甥告上法庭,近日河南省南阳市社旗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该起特殊的生命权纠纷案件,最终判决外甥补偿舅母6万元。
社旗法院审理查明,郭某是李某的舅舅,李某的父亲死亡后,家人定于2014年3月9日上午出殡,郭某受李某邀请参加葬礼,并按风俗准备在出殡时承担“摔老盆”、“㧟筐”、“搀扶孝子”等任务。当日早上7时许,郭某前往李某家吊唁并准备参加出殡仪式,这时郭某突发心脏病。李某及其亲属叫来村医进行抢救,随后赶到的乡卫生院的医护人员也参与了抢救,但郭某最终经抢救无效死亡。诊断意见为:郭某系心源性猝死。
据审理此案的法官吴志浩介绍说,民法适用过错原则与公平原则。结合本案中李某的父亲去世,郭某受李某邀请参加葬礼,在准备参加出殡仪式时死亡,郭某系在为李某的利益进行活动中受到损害,被告及其亲属在郭某病发后积极施救,并无过错,所以不适合过错原则。但依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均无过错,但一方是在为对方的利益或者共同的利益进行活动中受到损害的,可以责令对方或者受益人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上述条文体现了民法的公平原则,即在双方均无过错的情况下,由受益的一方对损失的一方给予一定的补偿,这样更加有利于公平正义的实现。结合本案情况,李某作为郭某参加葬礼活动的受益者,应给予郭某妻子张某适当的经济补偿,法官随依法酌定由李某给予张某经济补偿6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