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油田的岳某从手机短信里得知,自己的银联卡在石家庄被人盗刷,便马上打电话挂失,并向公安机关报案,但为时已晚,卡里的资金已被他人转走48万余元。昨日记者获悉,经宛城区法院一审、南阳中院二审,此案最终判决银行应承担80%的赔偿责任。
案发
卡内48万余元不见了
2013年6月2日晚,岳某回到家里,看见放在家中的手机里的短信,提示当日下午3时到晚上7时,他的银联卡账户被人通过P0S机、ATM转账取款13次,共计支出486714元。岳某马上赶到银行查询,发现密码被篡改。
公安机关经过侦查,确认犯罪嫌疑人在河北省石家庄市实施了盗刷行为。2013年6月2日下午,一位戴顶鸭舌帽,自称安徽合肥人的中年男子,走进石家庄一珠宝市场,购买了3个黄金手镯、一个长命锁,价值37083元,用POS机刷卡结账,签名是“李玉林”。当日晚上,一位戴白色棒球帽的男子,在石家庄市另一珠宝店,购买一根500克的千足金金条,价值17万元,用银行卡在POS机刷卡结账,签名是“李伟冬”。
庭审
双方各执一词
岳某将发卡银行告上法庭。法庭上,岳某认为,银行发给他的银联卡仍由本人持有的情况下,银行的设备却无法识别犯罪嫌疑人所伪造的假卡,致使卡内资金全部被窃取,因此银行应当承担全部责任。
银行称,岳某于当日通过电话挂失银联卡的情况属实,但岳某称该刷卡系案外人持伪造银行卡盗刷,证据不足,不能证明该款项是被犯罪嫌疑人盗刷,应当在公安机关侦破该案后,再处理纠纷。假如存在被盗刷情形,因银行支取系统是凭密码支取、消费的,银行在为岳某开户办卡时提示过,应当保存好密码。岳某并没有按提示去保存密码,存在银行卡信息泄露的过错,刷卡消费的设备有商家提供,商家存在审查不严的事实。因此,岳某和商家承担责任,银行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责任。
判决
银行负80%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银行为岳某开立借记卡账户,提供金融理财服务,双方形成合同关系。银行提出岳某存在泄露密码的抗辩意见,但未出示相关证据,所主张的密码泄露免责的格式条款,银行并无证据证明已向岳某进行了合理提示及说明
法院认为,银行的行为违反了对岳某借记卡账户款项的法定安全保障义务,是该事件发生的主要原因,应负该款项损失80%的赔偿责任。岳某在使用借记卡期间,未尽到相应的谨慎注意义务,是该事件发生的次要原因,应自担该款项损失20%的责任。
本报记者 王付栓 通讯员 吴红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