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随着机动车数量的日益增加,交通事故逐年上升,交通事故中的车损鉴定案件也随之增加。因车损鉴定结论关系到车主、维修厂及第三方的利益,车损鉴定已经成为法院公正审判中的一项重要工作。总结发现审判实践中车损鉴定评估案件主要存在以下两种情形:
一种情形是事故车辆在起诉前已经修复好并单方出具车损鉴定报告,因双方就理赔费用出现争议而起诉。车主为了减少车辆发生事故后影响交通往来所产生的交通费用,以及营运车辆产生的停运损失,会在诉讼前把车辆修复好,然后向第三方要求理赔。第三方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对修复部件是否有添加(把可以维修的更换成新部件、把没有损坏的部件添加在维修清单中)及价值存在异议,出现争议而诉至法院,此种现象屡见不鲜。
另一种情形是事故车辆在起诉前未修复,产生停运损失费用,第三方不同意理赔,产生纠纷而诉至法院。这些车辆若有营运车辆,如果等诉讼结束再去修复,将使车辆的使用寿命减少即车辆价值减少,更为重要的是造成更多的停运损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道路交通事故中的财产损失是否包括被损车辆停运损失问题的批复》规定: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如果受害人以被损车辆正用于货物运输或者旅客运输经营活动,要求赔偿被损车辆修复期间的停运损失的,交通事故责任者应当予以赔偿。但是,对受损车辆修理期间停运损失依据什么标准赔偿,数额难以确定,现在车型种类也很多,极容易导致矛盾升级。
对此,就引出了如何对事故车辆进行车损鉴定的问题:是在维修前还是维修后是个关键。若在维修前进行鉴定,鉴定机构只能对事故车辆损坏外观进行鉴定,出具鉴定报告后容易出现部分部件漏评、漏估,从而对车主造成不必要的损失;若在维修后进行鉴定,鉴定机构又没有掌握车辆拆解前受损情况,只能对维修机构提供的维修清单中的维修部件进行鉴定、价格比对,这样有可能会出现维修厂虚报部件,从而对第三方造成不必要的损失。针对上述问题,唐河法院建议在审理中参考以下依据判定车损鉴定情况:
一是诉中鉴定全程跟踪。在诉讼前车辆未修复的,由法院直接委托专业鉴定机构对受损车辆进行现场勘查、登记,并在拆解维修过程中全程跟踪,对拆解的每一个部件进行实物登记,确定拆解部件是否更换,在不损坏部件使用性能的情况下尽量修复,不能随意更换,能局部修复的不扩大到整体修理(如喷漆等)。
二是对比核实严谨鉴定。在诉讼时已经修复好的,双方当事人无法达成协议的,必须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时,要求鉴定机构在查看未拆解前的资料、图片、查勘更换掉的旧部件后,并根据资料核对维修机构出具的维修清单中的维修部件,对维修好的车辆进行部件核实及核定价值,确保更换部件的真实性,更换部件价值的准确性。
三是准确鉴定合理损失。营运车辆的营运损失鉴定,法院要严格要求鉴定机构本着客观、公正、科学、合理的原则,尽快做好三辆以上同类、同款车,在市场相同或类似相同的条件下,营运所能产生的营运额的调查,必须尽早给当事人出具一个准确的鉴定报告,这样就能够尽量减少双方当事人的合理损失,避免当事人对鉴定报告的真实性提出异议重新鉴定,减轻法院审判工作难度。
四是及时进行车损鉴定。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为尽快解决双方纠纷、减少停运损失,都应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事故受损车辆及时进行车损鉴定,维护法律的严肃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