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王朝荣 通讯员 宋豫
张欣)母亲去世后,相关部门发放了94820元抚恤金及5000元丧葬费,两位年过六旬的儿子为争钱款反目。8月17日,新野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此案,判决哥哥将抚恤金中的28446元付给弟弟,平息了兄弟之间的纷争。
丈夫去世后,王某跟随大儿子陶某甲一起生活。今年1月,王某去世,有关部门发放了94820元抚恤金及5000元丧葬费。因为该款项的分配问题,王某的二儿子陶某乙将哥哥诉至法院。
新野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陶某乙和被告陶某甲系兄弟关系,对其母亲去世后获得的丧葬费及抚恤金均享有分配权。母亲的丧葬事宜由被告陶某甲出资操办,故丧葬费5000元应归被告所有。对抚恤金的处理,根据相关规定,在共同共有关系终止时,对共有财产的分割,有协议的,按协议处理;没有协议的,应当根据等分原则处理,并且考虑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贡献大小,适当照顾共有人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等情况。由于母亲王某生前自1999年开始跟随被告一起生活,被告对其照顾较多,故对抚恤金可以适当多得。结合本案实际情况,被告可分得抚恤金94820的70%为66374元,原告可分得30%为28446元。依据相关法规,判决被告陶某甲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陶某乙2844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