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日报》:有瑕疵的赠品

发布时间:2015-08-24 08:55:28


    以案说法

    本报记者 王淼

    核心提示

    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服务过程中,常会遇到商家各种各样的赠送礼品活动。然而,一些赠品存在缺斤短两的情况,对此,部分消费者认为赠品是白送的,质量存在问题也只能吃“哑巴亏”。其实消费者的这种认识是错误的,不利于自己合法权益的维护,当赠品存在质量问题时,消费者可维护权益,要求商家赔偿损失。

    案情

    王某于2013年12月21日在某银行办理存款业务时,遇到某保险公司在此推介保险业务。当时保险公司的业务员对王某说,如果购买某个保险产品,就可获赠银质产品一套,该产品为5根银条,每根重量为30克,合计价格1880元,银质产品外包装上对此也有明确标示。在业务员的极力推销下,王某买了一份保险。

    此后,王某偶然间将保险公司赠送的银条进行称重,结果却发现标示30克的银条实际重量只有16.3克。王某认为受到了欺骗,便去某保险公司理论,保险公司以银条是赠品为由不予赔偿。无奈之下,王某将保险公司诉至南召县法院,要求解除保险合同,退还保险费,并按银条标示的价格1880元的3倍赔偿其损失。

    审理

    南召县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某保险公司在向原告王某推介其保险产品时,明确表示作为赠品的银质产品的质量、重量和价格,并把原告投保作为赠送银质产品的条件。但该赠品的实际重量却与标示的相差巨大,应认定被告在提供商品或服务过程中有欺诈行为,原告的诉讼请求应该得到支持。据此,法院判决解除原被告订立的保险合同,被告退还原告所交保险费3300元,并赔偿原告5640元。

    说法

    承办此案件的张建伟法官表示,商家为提升人气、提高消费者购买商品的欲望而提供的赠品并非一般的赠与。一般的赠与是无偿的,赠与人对赠与财产的瑕疵是不承担责任的。但商家提供的赠品是建立在消费者购买商品的基础上,商家已经将赠品的成本转移到了售出的商品中,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格中已包含了赠品的成本。单从表面上看,赠品是不花钱的,是商家白送给消费者的,但事实上,商家附赠的物品,是以“买”为前提条件的,属于商品买卖关系的一部分,只有消费者“买”了商品,商家才会“赠”。在一定程度上而言,部分消费者之所以选择购买商品,正是看中了赠品,没有赠品的“诱惑”,这些消费者根本不会购买该商品。因此,对于赠品,商家应承担与正常商品同样的法律责任。

    总之,对于赠品,经营者应该承担与正常商品同样的法律责任,绝不能因为是赠品就一赠了之,对其质量和数量等问题不闻不问。如果赠品存在质量问题或缺斤短两,经营者又隐瞒实情,不明确告知消费者,就应认定此经营者存在欺诈行为,应承担不超过价款三倍的赔偿,且该赔偿金额不能低于500元。(线索提供  史洪举)

责任编辑:张森    

文章出处:2015年08月24日《南阳日报》第A7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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