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日报》:专抢金项链 犯了抢夺罪

发布时间:2015-08-24 08:57:49


    本报讯 (记者张萌萌)近日,卧龙区法院以抢劫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李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5000元。

    王某和李某在监狱里相识,成了“好友”。2014年7月30日,两人决定去喝酒打牌,可翻遍全身一分钱也没有,于是决定抢夺女性的金项链,再卖钱平分。当天下午5点半,王某驾驶摩托车带着李某寻找目标,走到武侯路时,其将骑电动车的王某某脖子上的金项链抢走,王某某摔倒在地,右膝盖受伤。后经有关部门认定,被抢夺的金项链价值4558元。第二天,王某、李某又骑着摩托车到方城县,在该县独树镇将毛某某的金项链抢走,但逃跑时被毛某某用电动车撞倒,毛某某要回了金项链。经认定,该项链价值8088元。2014年8月20日,公安机关在鹤壁市浚县将二被告抓获。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公然夺取私人财物,数额较大,已构成抢夺罪。被告人王某系累犯,应从重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线索提供 常照军)

责任编辑:张森    

文章出处:2015年08月24日《南阳日报》第A7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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