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徐 蕾 通讯员王庆善)车祸发生时,乘客从车上摔下,然后遭受外力撞击死亡,这种情况是按“车上人员”理赔,还是按“车外人员”第三者责任险理赔?昨日,记者获悉,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保险合同纠纷案,经我市两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最终支持死者属“车外人员”,应获得交强险赔偿。
卧龙区的余某在驾校学习驾驶时认识了丁某。2014年11月5日晚11时许,丁某醉酒后驾驶余某的两轮摩托车载着朋友马某沿市区人民路自北向南行驶,途中发生事故,两人身亡。事后,交警部门认定,丁某应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马某无责。因赔偿问题,马某家属将车主余某一并告上了法庭,要求余某及其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赔偿各项损失11.98万元。余某称,自己的车购有交强险,因此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责任。而被告保险公司辩称:交强险明确规定了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马某是车上人员,而不是第三人,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卧龙区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中,受害人在发生事故前,属于车上人员,但受害人是在被甩下车后与地面接触而受伤,此时系车外人员,应属于交强险中的第三人。被保险车辆驾驶人无证驾驶或醉酒驾驶,造成第三人损失,受害人向保险公司主张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保险人赔偿后,可以向实际侵权人追偿。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限额内对原告所产生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一审下发后,保险公司不服上诉至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中级人民法院最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