淅川县法院反映处理婚约财产纠纷案件有四难

  发布时间:2009-08-13 18:29:39


当前,订婚送彩礼的传统习俗在农村非常盛行,由此引发的婚约财产纠纷不断增多。2006年以来淅川县法院受理此类案件55件,经调研发现,司法实践中处理此类案件有四难:

一是诉讼主体难以确定。《婚姻法》和相关司法解释对婚约财产纠纷的诉讼主体没有作出明确规定,司法实践中,有的法官认为诉讼主体只能是婚约双方当事人,有的认为还应包括双方家长和其他相关家庭成员。主体确认上的差异,造成了司法裁判的不统一。

二是彩礼范围难以界定。由于《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什么是彩礼没有作出明确界定,致使男方起诉时往往把恋爱过程中所有给付女方的财物和金钱都作为彩礼要求返还,甚至把恋爱过程中的费用也列入彩礼范围,而女方往往只认可男方给付的金钱,对于给付的财物等不认为是彩礼。

三是案件难以调解。该类案件审理中,女方对男方的大部分诉讼请求不予认可。加之未婚同居、未婚先孕、未婚先育等现象的大量存在,女方往往要求男方赔偿青春损失费等,进一步加大了调解难度。该院近年来审结的55件婚约财产纠纷案件中,调解23件,调解率41.8%,与民事案件平均调解率74%相差很大。

四是判决难以执行。该院2006年以来判决的32件此类案件中,当事人主动履行的仅有1件。在申请执行的31件案件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的只有8件,18件是通过采取拘留被执行人、变卖财产、划拨被执行人存款等强制措施得以执结的,还有5件因被执行人外出务工,长期下落不明,至今难以执结。

对此,该院建议采取以下措施:一是加大法制宣传力度,逐步消除农村婚约缔结中的陈规陋习,大力倡导以爱情为基础的婚姻价值观,弱化彩礼观念。二是建议立法部门完善彩礼返还的相关法律规定,明确彩礼的范围和婚约财产纠纷的诉讼主体,把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照顾无过错方、参考当地风俗习惯等作为处理此类案件的基本原则。三是加大调解力度,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因案施策,充分吸纳当事人亲属、婚姻介绍人、诉讼代理人、基层组织等社会力量参与,从法、理、情角度做好双方当事人的思想工作,软化双方矛盾,力促达成和解协议,及时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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