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纠纷伤他人 被判徒刑又赔偿

  发布时间:2009-08-14 08:38:06


因宅基与他人发生纠纷,一时冲动,用木棍将他人打伤的被告人王献成,犯故意伤害罪,813日,被新野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赔偿被害人各项经济损失15000元。

被告人王献成,系新野县施庵镇渠东村人。200934日下午3时左右,被告人与同村村民王某家因宅基问题发生纠纷,被告人先用木棍殴打王某、焦某夫妇,继而被告人妻子郭某、其儿子、儿媳也参与撕打,在撕打过程中,被告人又用木棍将徐某的右手拇指处打伤。经鉴定,被害人王某左手部的损伤为轻伤,躯干部、左下肢的损伤为轻微伤,焦某右眼部、面部、肢体部的损伤均为轻微伤,徐某右手拇指处的损伤为轻伤。民事赔偿部分在法院的主持调解下,被告人一次性赔偿三被害人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5000元。

被告人因宅基与他人发生纠纷,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受到惩罚。但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且能够赔偿被害人的各项损失。据此,依照《刑法》的相关规定,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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