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见习记者 李思阳 通讯员 刘亚磊
张广坡)8月27日下午,唐河县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通报该院审理涉电动车交通事故案的情况,并发布几起典型案例。
电动车的普及给人们带来便利,与此同时,电动车交通事故持续攀升,已经成为除机动车外另一大交通安全隐患。记者从发布会上了解到,以唐河县人民法院为例,据不完全统计,近两年共审理涉电动车交通事故民事赔偿案件130余件。其中,电动车与电动车、自行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占30%,电动车与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占60%,严重影响到人身财产安全,扰乱交通秩序。
未满16岁骑车闯祸
2014年9月15日14时20分,曹某(未满16周岁)驾驶电动自行车与靖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在唐河县城区解放路与人民路交叉口西发生碰撞,事故致靖某受伤。
唐河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曹某发生事故时不满16周岁,应负相应的事故责任。事故发生时,靖某驾驶电动自行车与同向行驶的曹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未保持安全行车距离,是导致事故的另一原因,靖某也应承担相应的事故责任。最终,法院判决曹某赔偿靖某各项损失51006元的50%(该项赔偿责任由其监护人承担)。
撞上轿车乘坐人受伤
2014年10月2日8时30分许,余某乘坐李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在唐河县大白线大朱岗路口,与相向行驶的胡某驾驶的小型轿车相撞,致余某受伤,车辆损坏。余某伤后住院治疗,经鉴定,构成九级伤残。
唐河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该起事故中李某负事故主要责任,胡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被告胡某为肇事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依据相关规定,判决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赔付余某保险金58583元。
横穿公路与货车相撞
2013年11月19日17时30分许,王某驾驶轻型货车沿312国道自东向西行驶,与横穿公路的张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相撞,致张某受伤,车辆受损。
唐河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王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对张某的损伤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肇事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有交强险,该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故保险公司应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依据相关规定,判决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范围内赔偿张某损失85590元,王某不再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