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王淼)“顺走”王某家钱财,被告人赵某以其是王某情人为由,辩称其行为不是盗窃。此案经南召县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赵某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去年4月的一天,赵某到王某家洗衣服,趁王某不备,将其放在家中的存折盗走。随后赵某将该存折上存款1.4万元取走。王某通过调取银行监控录像后确认取钱人为赵某。案发后,赵某退还王某1.3万元。同年5月,赵某被南召县警方抓获,并于当日被刑事拘留。法庭上赵某辩称,自己对拿走存折并把钱取走的事实没有异议,但其与王某系情人关系,存折是王某给自己的,并告诉密码。
法院审理后认为,赵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南召县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赵某的辩解没有事实根据,不能成立。鉴于案发后赵某退还了大部分赃款,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遂综合各种情况作出上述判决。(线索提供 徐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