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张萌萌)近日,镇平县法院审结一起健康权纠纷案,判决被告吴某赔偿原告张某3462.59元。
张某与吴某是邻居,因为排水不畅影响两家的出行,双方经过商定,决定在两家之间修一条下水管道,解决排水问题。2015年1月2日,两家共同垒下水道时,张某与吴某因意见不合发生争执,争执期间,吴某用砖头将张某打伤。报警后,公安机关出警对该事件进行处置,对吴某作出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决定。经鉴定,张某头部伤情构成轻微伤。
法院审理认为,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本案中,被告吴某因为垒下水道与原告张某发生争执,用砖头将张某打伤,应当对张某的人身损害承担赔偿责任。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线索提供 李世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