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日报》:“丢包”诈骗 判刑罚款

发布时间:2015-08-31 09:09:11


    本报讯

    (记者张萌萌)卧龙区法院审理一起诈骗案,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4000元;判处被告人付某六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2012年2月28日13时许,被告人李某、付某伙同陈某某、张某某(二人已判刑)、栗某某(另案处理)等人,窜至卧龙区蒲山镇西铁路桥附近,先趁无人时把装冥币的钱包丢掉,然后看到路人王某某路过时,故意捡起钱包,假装与王某某分钱,骗取王某某银行卡及密码。几人随后取走王某某卡上现金16000元,事后分赃。2012年4月10日上午,被告人李某、付某又伙同陈某某等人驾驶机动车窜至卧龙区陆营镇,以同样的方法骗取被害人裴某某现金95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付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鉴于二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判处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不会产生重大不良影响,遂作出上述判决。(线索提供

    常照军)

责任编辑:张森    

文章出处:2015年08月31日《南阳日报》第A7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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