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见习记者 李思阳 通讯员 付博 王明芝)10岁的男童在自家门口玩耍时,不慎被斜靠在房屋外的铁门砸伤,谁应该来承担赔偿责任?8月27日上午,市中级人民法院微直播团队与唐河县人民法院大河屯中心法庭一起,在该案案发地少拜寺街进行公开审理。
10岁的童童(化名)是一名留守儿童,父母外出务工,他和弟弟一起住在姑姑家,日常生活由姑姑照顾。今年,童童随姑姑一家在少拜寺街租房居住。3月14日,村民周某从王某处订购一扇铁大门,王某在送货路过少拜寺街时,由于当天集市人多无法通行,便通过朋友赵某与周某联系后,将大门放在童童姑姑家租住房屋西大门外。3月17日下午,童童和弟弟及姑姑家的2个孩子在门口玩耍时,被倾倒的大门砸伤致九级伤残。双方就赔偿问题协商未果后,童童将周某、王某、赵某诉至唐河县人民法院。
庭审中,原告童童的代理人称,被告人周某通过王某购买的铁门,未经原告同意将未安装的铁门放置在住房西大门外,未设置安全标志,致童童受伤,3名被告人都应该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周某辩称,王某未将货物交付给自己,自己不应当承担责任。王某辩称,自己在周某的要求下将铁门放置在原告居住房屋围墙外,已完成了交付义务。赵某无奈地说,因为他与王某、周某都认识,帮忙找个地方放置,也告知过周某自己不负责看护,自己更不应该承担责任。
经过法官半个小时的调解,双方当事人未达成一致意见。合议庭在对案情进行合议后,审判长宣读判决:被告人周某赔偿原告童童各项损失23570.77元;被告王某赔偿原告童童各项损失15713.85元;被告赵某不承担赔偿责任;驳回原告童童的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