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图便宜,低价买摩托

《南都晨报》:知赃买赃,“买”来万元罚款

发布时间:2015-09-01 09:50:59


    本报讯(见习记者 李思阳 通讯员 常照军)贪图小便宜,明知是赃物仍以低价购买,最终受到法律的惩罚。近日,卧龙区人民法院分别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闫某拘役4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判处黄某管制1年,并处罚金3000元;判处尹某罚金3000元。

    2014年6月6日,刘某(已判刑)将在镇平县某镇盗窃的一辆摩托车,以1600元的价格卖给闫某;2015年2月13日,刘某将在中州路某家属院盗窃的一辆摩托车,以1300元的价格卖给黄某;2月18日,刘某将在麒麟路某小区家属院盗窃的一辆摩托车,以1600元的价格卖给闫某,随后闫某又以2200元的价格转手卖给尹某。

    卧龙区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闫某、黄某、尹某的行为均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鉴于其3人在案发后自动投案,并退还赃物,可以酌定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张森    

文章出处:2015年09月01日《南都晨报》第C6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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