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车门致人死亡,驾驶员赔偿被判刑——

《河南日报农村版》:停车开门,先看看后面!

发布时间:2015-09-06 08:57:28


    汽车驾驶员在靠路边停放开车门时,与一辆相向行驶的摩托车碰撞,导致摩托车驾驶员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7月15日,淅川县人民法院对这起“开车门”引发的马路悲剧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黄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突发悲剧:

    驾驶员开车门致人死亡

    2014年9月19日8时许,被告人黄某驾驶豫R5A182小型面包车由邓州市前往淅川县九重镇办事,在由东向西行至九重镇中州路段西侧道路边停下,打开车门后在车上拿图纸准备去复印店。此时,同行行驶的九重镇居民,53岁的朱某驾驶两轮摩托车从后侧驶来,撞到了黄某打开的驾驶室车门。瞬间,摩托车倒在一边,朱某被甩在离肇事车辆左侧两米多远。随后,黄某在打了120未见到来后,驾驶肇事车辆将朱某送至九重镇卫生院,后转至邓州市人民医院进行治疗。

    9月23日,黄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同日23时许,朱某因重型颅脑损伤,抢救无效死亡。其间,黄某一次性赔偿朱某家属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共计人民币21万元,并达成谅解协议。

    经淅川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事故责任认定:黄某驾驶机动车发生事故后未保护现场及时报案,且在开车门过程中妨碍其他车辆的通行;朱某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未按照规定佩戴安全头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规定,遂认定,黄某负该事故的主要责任,朱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法院判决: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从轻处罚

    淅川县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黄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但被告人在事故发生后积极参与救治,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并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损失,已取得其家属谅解,且经社区矫正部门评估调查认为被告人黄某符合社区矫正条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依法可宣告缓刑。为维护道路交通安全,打击刑事犯罪,依照有关法律之规定,遂依法判令被告人黄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一审审判后,被告人黄某表示服从法庭判决,不上诉。目前,该判决书已生效。

    “开车门看似小事,但事故引起的损伤一般都很严重。因为开车门是猝不及防的,车门硬度高,如果撞上来的车辆速度快,后果不堪设想。”本案法官温莉介绍,被告人黄某就是因为停车打开车门时观察不细,而被害人朱某防范意识较差,未按照规定佩戴安全头盔,导致惨案发生。(刘建春张长海)

责任编辑:张森    

文章出处:2015年09月02日《河南日报农村版》第06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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