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
本报记者 李佳
核心提示
债务人借用第三人的存单偿还债务,债权人在取款时因第三人不配合无法实现债权的情况下,以存单为据,要求债务人偿还该笔债务,是否能得到支持?
案情
张风与王林系远方亲戚关系,王林做生意因资金紧张就以比银行较高的利息向张风借款,由于双方比较信任,王林大部分都是向张风先借款,隔一段时间双方坐在一起清算一下总账。2013年4月的一天,双方对上一段时间的借款进行了清算,算账后因王林手头紧,只能偿还一部分,双方就商量,不能偿还的部分,以出具欠条的方式固定以上的债务,于是王林给张风出具了143000元的欠条一份,约定当年年底还清。当天王林还让朋友王振江交给张风一张以王振江为户名的10万元存单(定活两便、凭密码支取),该10万元是王振江当天存的,帮王林偿还其欠张风借款,但该存单在张风支取时因王振江不配合未能实现。后王振江向银行将该存单进行挂失并取走该款。为此,张风与王林发生争议,张风将王林告上法庭要求被告王林偿还借款243000元及利息。
庭审中,原告张风诉称,被告王林共从其处借款243000元,并提交被告王林给自己出具欠条及以王振江为户名的10万元存单各一份。要求被告王林偿还借款243000元及利息。
被告王林辩称,经与原告统计总账,自己仅欠原告123000元,欠条书写143000元是笔误。给原告以王振江为户名的10万元存单就是为了作为信誉保证,让原告把这笔123000元借款利息减少一点。而不是偿还原告所称的偿还另外一笔10万元的债务,原告诉称自己让王振江以10万元存单替自己偿还债务的说法不属实。10万元的存单是为了让原告少点利息,但最终原告未减利息,故10万元存单不再偿还。
第三人王振江述称,原告张风、被告王林当天在其家算账,对二人算账过程及欠款总额均不清楚。10万元存单系其替王林偿还给原告张风。但后来王林称账未算清,不让其付款。其行为是垫支还款,不应成为案件第三人,更不应承担民事责任。
审判
邓州市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王林书写的欠款143000元的条据是原、被告双方债权债务关系的主要凭证,被告王林虽称欠款应为123000元,143000元系笔误,但无证据证明。故该条据载明的143000元欠款应予认定。对于以王振江为户名的10万元存单,虽然原告及第三人均认可系王林偿还张风欠款,但张风作为成年人应知道,给10万元存单并不等同于还款10万元。该存单显示凭密码支取,若无密码又无户主身份证明,存单等同于白纸一张,无法支取,而张风在接受存单当天也未采取任何保障自己能够支取存单的措施,这与常理不符。现仅凭该存单无法认定该笔钱款系143000元条据之外的债权债务,对于该存单涉及的10万元,法院暂不作处理,可由原、被告重新清算后再作处理。第三人王振江与张风间无任何债权债务关系,也无替王林还款的义务,亦无保证责任,故不应承担责任。2014年4月,邓州市法院原审判决,被告王林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张风借款143000元及利息;并驳回原告张风对第三人王振江的诉讼请求。原告张风不服上诉于南阳市中院,南阳市中院以事实不清为由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该案发回后,邓州市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该案,并依法追加第三人王振江参加诉讼,2015年4月,邓州市法院经审理作出判决,其内容与原审基本一致。但对该存单涉及的10万元债务,因该部分事实不清,未作处理,待原告证据扎实后,可另行起诉。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说法
本案中原告张风要求偿还的是两笔借款,一笔是143000元,有欠条为证;一笔是10万元,没有欠条,仅提供了第三人王振江为户名的存单一份。而被告王林则仅承认欠条上借款143000元其中的123000元,辩称143000元欠条书写有误,却未有证据证实这一点。至于另一笔10万元的存款,被告王林予以否认,辩称给原告张风以王振江为户名的10万元存单就是为了作为信誉保证,让原告这笔123000元借款利息减少一点,自己并没有另外欠张风10万元。
法庭在审理中对被告王林给原告张风以王振江为户名的10万元存单是何种法律性质存在较大分歧:
第一种意见同意原告张风的观点认为是偿还张风10万元的借款,只是因张风因自己过失没让原告以书面形式写下借据,才导致纠纷。
第二种意见则认为原被告的两种说法均无证据证实,10万元的存款是否在包含借款143000元之内,因双方当事人各执一词,原告又未其他证据予以印证,故对该笔借款法院不应予以认定,为最大限度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可为原告保留诉权。
法庭采纳了第二种意见。法官认为,对于以王振江为户名的10万元存单,虽然原告及第三人均认可系王林偿还张风欠款,但张风作为成年人理应知道10万元存单并不等同于现金10万元,且该存单显示凭密码支取,若无密码又无户主身份证明,存单无异于就是空头支票,而张风在接受存单当天未采取其他任何措施保障自己能够顺利支取该存单。10万元不是一笔小数目,在张风没有其他任何证据可以印证,仅凭一张以王振江为户名的10万元存单,是无法充分证实该笔10万元借款系143000元条据之外的债权债务。法院依据证据仅确认了143000元的债权债务关系,而对于该存单涉及的10万元,法院没有予以认定,但为原告保留了诉权。这样处理是谨慎而又妥当的。
(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线索提供 刘伟 朱小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