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日报》:替同事出气 获刑七个月

发布时间:2015-09-07 08:55:06


    本报讯 (记者张萌萌)日前,卧龙区法院审理了一起故意伤害案,被告人傅某某以故意伤害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2013年12月1日22时许,许某饭后与朋友一起到市区某KTV三楼唱歌。凌晨2时许,许某在关KTV房间门时未注意到服务员惠某正好把头伸进房间查看,一下子夹到惠某的头,把惠某的脸部夹流血。二人为此发生争吵并厮打起来,三楼主管被告人傅某某及其他服务员闻声赶到现场,傅某某当即对许某进行殴打,致使许某面部多处受伤。经鉴定,许某伤情构成轻伤二级。傅某某于2015年1月8日被抓获归案。在审理过程中,民事赔偿部分在法院主持调解下,双方已达成调解协议,由傅某某一次性赔偿许某经济损失5万元,取得了许某的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傅某某故意非法损害公民身体健康,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被告人傅某某归案后及庭审中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并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酌定对其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线索提供 常照军)

责任编辑:张森    

文章出处:2015年09月07日《南阳日报》第A7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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