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日报》: 拒付合同款 缓刑加罚款

发布时间:2015-09-07 08:57:17


    本报讯(记者王淼)一男子为拒付余下合同款项,竟然将净资产转让后逃匿。此案经淅川县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合同诈骗罪判处胡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

    2013年7月,胡某与卢某二人所属公司签订产品购销合同。随后胡某公司在未告知卢某公司将其公司设备、厂房等净资产以480万元转让于第三方后逃匿。后卢某公司报警,双方达成赔偿协议,胡某除支付20万元现金外另将其位于郑州市的一套房屋抵付给卢某公司,以清偿货款,卢某公司出具谅解书,希望对其从轻处罚。

    法院审理后认为,胡某作为公司法人代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收受卢某公司货物后,转让其480万元净资产后逃匿,拒绝支付余下款项50.6524万元,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淅川县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鉴于胡某积极挽回被害企业损失,获得其谅解,且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并经司法矫正部门评估,同意对其进行社区矫正,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依法可宣告缓刑。为了维护良好的市场管理秩序,打击刑事犯罪,遂综合各种情况作出上述判决。

    (线索提供 杜海燕)

责任编辑:张森    

文章出处:2015年09月07日《南阳日报》第A7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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