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都晨报》:替同事出气 赔钱又获刑

发布时间:2015-09-11 09:01:50


    本报讯(见习记者 李思阳 通讯员 常照军)为替同事出气,将他人打成轻伤。近日,卧龙区人民法院审理此案,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傅某有期徒刑7个月。

    2013年12月1日22时许,许某与朋友来到市内某KTV唱歌。凌晨2时许,许某在关房间门时,服务员正巧在门口伸头看,许某未注意,门夹着服务员的头,致其脸部被夹出血,二人便发生争吵并厮打起来。这时,3楼主管傅某及其他服务人员赶到,傅某对许某进行殴打,致使其面部多处受伤。经鉴定,许某伤情构成轻伤二级。2015年1月8日,傅某被公安机关抓捕归案。在法院主持调解下,双方就民事赔偿部分达成调解协议,傅某一次性赔偿许某经济损失5万元,并获得许某的谅解。

    卧龙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傅某故意非法损害公民身体健康,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据相关法规,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张森    

文章出处:2015年09月11日《南都晨报》第C6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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