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王 勇 通讯员 王 彬 刘 晶
9月11日下午,在信阳市中院一个审判庭上,却坐着南阳中院的法官。这到底是怎么回事?原来南阳中院依据相关规定,到信阳市对一行政案进行巡回审判。信阳市常务副市长代表该市政府出庭应诉,南阳中院常务副院长刘鹏担任审判长对该案进行了审理。
庭审现场 本报记者 王 勇 摄
看现场:信阳市常务副市长出庭应诉
当天的案件是关于一起行政征收的诉讼。2006年、2008年,信阳市政府根据河南省政府的批复,委托该市羊山新区管理委员会对其辖区范围内的土地和房屋进行征收和拆迁。张某家的土地和房屋在征收范围之内,张某及妻子董某认为信阳市政府的征收行为程序违法、补偿标准不合理,经向当地街道、管委会和市政府反映未取得满意结果后,于今年7月9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南阳中院受理该案后,依法向信阳市政府送达了应诉通知书,信阳市政府指派常务副市长冯鸣代表市政府出庭应诉。
庭审中,双方围绕行政征收行为的合法性、被征收标的数量、补偿标准是否合理、原告子女是否享有补偿资格等争议焦点进行了举证、质证,并充分发表了辩论意见。因原告方不接受调解,该案将择期宣判。
“参加这次庭审让我感受深刻,对我们增强法制意识,提升依法行政水平帮助很大,可以说是一堂生动的法制教育课。”庭审结束后,信阳市常务副市长冯鸣说。
谈背景:行政诉讼均实行异地管辖
那么,信阳的“民告官”案件怎么会由南阳中院审理呢?据了解,今年5月份,河南高院出台“行政案件异地管辖补充规定”,规定南阳中院管辖信阳市政府作为被告的一审行政案件,南阳同类案件要由驻马店中院受理。
同时,南阳中院也出台规定,将13个基层法院分为4组,每组3到4个,除市直行政机关作被告的案件外,对基层法院管辖的一审行政诉讼案件全部在组内实行“推磨式”异地管辖,但原告坚持由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并起诉的,仍由被告所在地基层法院管辖。
说问题:我市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率有点儿低
前不久,在南阳中院出台的“2014年全市法院行政案件司法审查报告”中,指出去年我市行政首长出庭应诉率不足10%,低于全省平均水平。即使今年5月1日新修订的《行政诉讼法》实施以来,南阳全市法院共审结行政案件318件,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61件,出庭应诉率也只为19.18%。
实际上,新《行政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都做了更明确的规定,那就是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包括行政机关的正职和副职负责人。人民法院对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将被告拒不到庭或者中途退庭的情况予以公告,并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被告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依法给予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处分的司法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