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工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残,法官灵活调解,既解了受害人燃眉之急,又给企业以喘息之机,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2009年8月12日,内乡县夏馆法庭成功调解了一起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原告杨某系被告周某石材厂的一名雇工,原告在作业时不幸发生意外,造成下肢瘫痪,大小便失禁,被鉴定为二级伤残,遂向法庭起诉要求被告赔偿误工费、残疾赔偿金、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费用。鉴于原告行动不便,法庭决定到原告住所地进行审理。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主审法官依法进行调解,对双方当事人动之以情、晓之以理。调解活动从下午3点开始持续到晚上8点25分,主办法官冒着酷暑,中间一直没有休息,终于让双方当事人达成共识,被告同意赔偿原告各项损失35万元。
在调解中发现,被告的石材厂规模不大,并且在当前金融危机的大背景下,资金运转较为困难,而当前正有一批石材即将出售;原告则急需后续医疗费,其子开学后也需要一笔学费。针对这种情况,法官灵活调解,最终在双方当事人之间达成调解协议:被告三天之内支付原告3万元,以解原告燃眉之急;被告石材出手后在一个月内再行支付原告12万元;其余20万元再分期分批支付,给了被告企业正常运转的机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