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日报》:帮工受了伤 责任三方担

发布时间:2015-09-14 09:02:22


    本报讯(记者张萌萌)帮人盖房不慎受伤,日前,西峡县法院审理一起帮工引发的赔偿纠纷,判决房主赵某赔偿帮工人刘某5817元,承包工程的杨某赔偿刘某2.6万余元。

    六旬老汉刘某被同村邻居赵某喊去帮忙盖房,承包工程的杨某分配刘某负责现场浇料的运送,谁知在刘某站在一楼边沿往外看时,升降机老杆顶端的钩丝断裂,致使升降机老杆倾斜,刘某失去重心从一楼房顶摔下受伤,经鉴定刘某为八级伤残。刘某要求赵某和杨某赔偿。

    法院审理认为,刘某帮助赵某盖房,赵某未支付刘某报酬,两人之间形成无偿帮工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规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帮工人因第三人侵权遭受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故赵某应当承担部分责任,杨某作为帮工关系以外的第三人,应当对其提供设备的瑕疵造成刘某的人身损害承担赔偿责任。而刘某系成年人,在等待升降机向上运料的过程中将身体探出,对可能发生的危险缺乏合理的预料,也应承担部分责任。综合案情,法院认为刘某、赵某、杨某承担责任的比例以3∶2∶5为宜,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张森    

文章出处:2015年09月14日《南阳日报》第A7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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