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王淼
受雇董某等人,姚某前去放树。然而悲剧降临,姚某不幸被树砸伤后不治身亡。事后,姚某家属与雇主达成赔偿协议,但在雇主要履行协议内容时,姚某家属却反悔,双方引发纠纷。
2014年11月的一天,董某、薛某雇请姚某等人前往放树,约定按伐木数量给钱。不料在放其中一棵大树时树干突然倾斜倒地,将姚某砸伤,后送医院不治身亡。事发后,姚某家属与董某、薛某自行达成了赔偿协议:由董某、薛某分期共赔偿死者家属117000元;先支付7000元丧葬费,2015年元旦前支付20000元,其余款项于2015年春节前全部赔偿清。2015年春节前,董某等人将剩余全部款项支付给姚某家属时,遭到拒绝。姚某家属反悔后,向法院起诉,要求董某等人参照交通事故赔偿标准赔偿各种损失共计190000元。
桐柏县法院审理后认为,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伤害,雇主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姚某的死亡,雇主董某、薛某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事故发生后,姚某家属与雇主自愿达成赔偿协议,该协议不违反平等自愿原则,且属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该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应认定为合法有效,当事人不能任意反悔。遂依法判决由董某等人按该协议内容在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一次性赔偿姚某家属117000元(含已支付的27000元)。
主审该案的法官介绍,人身损害赔偿协议具有民事合同的性质,效力应当受到法律保护。人身损害赔偿协议的达成,是赔偿权利人与赔偿义务人对自身实体权利的处分,只要该处分没有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法律即应给予肯定性评价,当事人反悔的,一般不予支持。但特殊条件下也允许当事人有条件地反悔,即双方人身损害赔偿协议达成后,如果赔偿义务人违反协议、不履行约定义务的,则相应地赋予赔偿权利人解除合同的权利,合同解除后,赔偿权利人可依原侵权法律关系向法院提起诉讼。
本案中,如果赔偿义务人先违反协议,不履行约定义务的,法院可以有条件的允许赔偿权利人反悔,然后依原侵权法律关系向法院提起诉讼。但本案中董某等人在履行义务时遭到拒绝,赔偿权利人首先反悔,要求解除合同这一行为不应得到法律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