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网络聊天认识一卖药女子,并从该女子那里以低价进购一批无任何手续的某品牌药品销售,案发后经检验属于假药。9月15日,河南省南阳市内乡县人民法院以销售假药罪,判处被告人韩某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万元。
2014年7月,被告人韩某通过网络聊天认识一销售药品的女子,通过聊天,韩某觉得这是个商机。于是以每箱6900元至8100元不等的价格从该女子处购进无任何手续且明显低于市场价的天士力牌复方丹参滴丸7箱,每箱600盒。2014年8月至11月,韩某将其购进的复方丹参滴丸以每盒14元至17元不等的价格销售给方城县的王某(另案处理)及内乡县的聂某和李某,销售金额合计61200元。其中,韩某以每盒17元的价格向聂某销售580盒,后因聂某发现该药可疑,便退给韩某某320盒;韩某以每盒17元的价格向李某销售20盒;将余下的6箱及聂某退回的320盒均销售给方城的王某,其中除一箱以每盒15元的价格销售外,余下均以每盒14元的价格销售。王某购进该药后,将6箱零200盒加价销售给方城县的张某,张某将其中的6箱销售给南阳市的张某甲进行抵账,张某甲发现该药可疑便退还给张某,张某又经王某退还给韩某。韩某将退还的药品部分销毁,部分放置在其朋友党某处。
2015年4月15日,公安机关在李某店内扣押20盒未销售的复方丹参滴丸(药品批号131019),2015年4月16日,韩某家属将放置在党某处的2箱复方丹参滴丸(药品批号140414)上交公安机关,2015年4月22日公安机关在王某店内扣押19盒未销售的复方丹参滴丸(药品批号140206)。经鉴定,结果均不符合规定。
内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韩某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律法规,销售假药,其行为符合销售假药罪的法定构成要件,构成销售假药罪。鉴于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同时,被告人系偶犯、初犯,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相关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