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
2008年11月,我家和邻居两家准备把共同的烟窑拆除。我家因事便委托邻居一民工帮助拆除。上午,邻居还非常注意安全,可下午,他为了加快速度,就没有用绳子拴着木头,而直接将木头放下,结果,木头从上面掉下来将民工砸死,现在死者家属要求我们家赔偿。请问,我们应该承担责任吗?
读者:康旭
康旭读者:
一、本案中,你邻居将木头放下时,将人砸坏,本身存在过错,应承担民事责任;二、对于民工的死亡,你们家也应承担民事责任,因为烟窑是由你们两家共有的,《民法通则》第七十八条规定:“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共同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本案中,虽然侵权行为是由你们邻居做出的,但你们邻居与你家是烟窑的共同所有人,而且,你们邻居的侵权行为也是发生在处理共同事务的过程中,所以你家也应承担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