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见习记者 李思阳 通讯员 丁清凌)5月5日,本报第2版刊发的《溜车致人死亡》一文中,报道了5月1日,在南阳汽车站内,一辆客车的驾驶人因未拉手刹,造成车辆溜车,导致1人死亡的事故。9月17日,卧龙区人民法院一审审结此案,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尤某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
5月1日11时10分许,尤某驾驶车牌号为赣AA6973的客车,在车站路南阳汽车站院内未拉手刹停车,致使客车溜车,撞上车牌号为豫RR6866的客车及在该客车货箱卸行李的李某,致李某当场死亡。5月18日,李某的父亲李某甲与赣AA6973客车的承包经营人李某乙达成调解协议,李某乙向李某甲赔偿物质损失53万元。7月17日李某甲出具谅解书,对尤某的行为予以谅解。
卧龙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尤某由于疏忽大意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鉴于被告人在案发后积极对被害人家属进行物质赔偿,认罪、悔罪态度较好,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