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都晨报》:租车卖给他人 诈骗获刑罚
发布时间:2015-09-23 08:43:28
本报讯(记者 王朝荣 通讯员 宋豫 何霞)谎称自己是车主,将租来的轿车卖给他人。9月21日,新野县人民法院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董某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
2014年8月7日下午,新野县新甸铺镇某村的董某从襄阳市某汽车租赁中心租赁一辆车牌号为鄂F-JR3XX的轿车。当日,董某谎称自己是车主,将该车以6.5万元的价格卖给黄某,黄某支付了2万元后,在使用此车期间,车被租赁公司收回。
新野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董某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据相关法规,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赵娜
文章出处:2015年09月23日《南都晨报》第C6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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