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
现如今,车主将自己购买的货车挂靠于某个具有运输经营权的公司的现象已很普遍。车主只需向该公司缴纳一定的管理费用,由该公司为挂靠车主代办各种法律手续,并以该公司的名义对外进行运输经营。方便之余,问题渐现,如果挂靠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被挂靠单位是否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本报记者 王淼
案 情
叶某自购一辆大型货车,聘请高某为司机。为方便办理保险年检等业务,叶某将车辆挂靠在桐柏县某货运公司名下,货运公司则每年收取叶某一定的管理费用,为其提供代办保险、车辆年检等服务。2014年11月20日,高某驾驶该车行驶至桐柏县新集乡某路段时,与孙某驾驶的电动车相撞,造成孙某受伤、车辆受损之交通事故。经查,事故发生时高某驾驶证已经超过4个月未申请换发新证。经桐柏警方事故责任认定,高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孙某出院后将叶某、高某、货运公司及肇事车辆投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诉至桐柏县法院,请求四被告共同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161376.94元。
争 议
庭审中,被告货运公司认为其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理由为货运公司虽然收取了叶某的挂靠费用,但并未参与车辆的实际运营,也不实际控制车辆。且在交通事故发生时,货运公司与叶某对该交通事故的发生不构成共同侵权,本案赔偿责任应由车主叶某承担。
被告叶某认为其所购货车年检等日常行为由挂靠的货运公司办理,货运公司对车辆具有管理权,应该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保险公司认为事发时高某应属无证驾驶,保险公司根据保险条款可拒绝理赔,由车主叶某自担赔偿责任。
法院经过审理,依法判决被告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付原告孙某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12万余元,剩余38411.25元损失由被告叶某承担,货运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告高某系履行职务行为不承担责任。
说 法
据审理该案的法官介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本案中,货车的实际所有人虽是叶某,高某是其聘用的司机,但货车的年检等行为仍由挂靠的货运公司办理,其对车辆具有管理权。依照法律精神,挂靠人与被挂靠人之间的责任约定,其如何承担具有相对性,不能对抗第三人。故受害人只要在挂靠车辆肇事后,就可以向挂靠人与被挂靠人主张连带赔偿责任。
本案还有一点,高某事发时虽然驾驶证超期未申请换证,但根据公安部《机动车驾驶证管理办法》的规定,持证人未申请并超过有效期换证的,依法处罚后予以换证。也即驾驶员未按期办理换证手续,其驾驶证并不必然被吊销,在接受公安部门处罚后仍可办理换证手续,应不属“无证驾驶”情形,保险公司不能以此理由来免除其赔付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