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日报》:谎称是车主 租车转手卖

发布时间:2015-09-28 08:54:27


    本报讯 (记者张萌萌)谎称自己是车主,将租来的车卖给他人,触犯法律的被告人董某于9月21日,被新野县法院判处犯诈骗罪,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

    被告人董某是新野县人,2014年8月7日下午,董某从湖北襄阳市某汽车租赁中心租赁一辆黑色雪佛兰科鲁兹汽车。同日,董某谎称自己是该车车主,商定将该车以6.5万元价格卖给黄某。黄某先支付给董某2万元,在使用此车期间,该车被租赁公司发现收回。

    经新野县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董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受到惩罚。但被告人在案发后能和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为了打击犯罪,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据此,依照《刑法》的相关规定,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赵 娜    

文章出处:2015年09月28日《南阳日报》A7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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