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社会各界对法律服务的需求越来越大。不容置疑,律师和从事法律服务的工作者在国家经济建设和民主法制建设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当前,由于法律服务市场管理不规范,部分法律服务工作者的素质良莠不齐,这在一定程度上妨碍了法院审判工作的正常开展,应引起足够的重视。
一是从业人员混乱。一些法律服务机构未经相关部门审批登记就从事法律服务工作,其工作人员大都没有律师资格证而以律师名义代理案件,由于这些机构及个人没有专业法律知识,他们仅凭着对法律的一知半解就以律师的身份进行有偿法律服务工作,这样的人员极易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另外,部分法院、检察院退休人员也以律师名义或者以公民代理名义从事诉讼法律服务。由于从业人员混乱,群众无从知道“律师”身份的真假,往往上当受骗,严重扰乱了正常的法律服务市场秩序。
二是非律师人员从事有偿的法律服务。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公民个人一律不得向社会提供有偿法律服务,经法院许可参加诉讼的非律师辩护人和代理人,不得以盈利为目的,不得借此向被告人和当事人收取报酬。但一些非律师人员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目的就是获取非法利益,因此,他们或收取代理费、法律顾问费,或向当事人索取价值相当的物品。这破坏了法律服务市场的严格准入制度,造成法律服务市场竞争的无序状态,给当事人造成了不应有的负担,在审判实践中造成严重的后果。
三是个别法律服务工作者素质偏低,以请法官吃饭或向法官行贿为名向当事人骗取钱物,严重地影响了法院的社会形象。还有一些法律服务工作者为收取代理费,在法院调解案件时不负责任地鼓动当事人不接受调解;在法院依法判决后,误导当事人申诉、上访,加重了当事人的诉累,影响了法院正常的审判工作。
为此,唐河县法院建议:一是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应严格审查诉讼代理人的代理资格,向以律师名义参与诉讼的委托代理人索要律师事务所公函,查看律师执业证,对不符合规定的代理人应取消其代理资格。二是司法行政部门应加大法律服务市场的管理力度,清理规范法律服务市场,将注册律师名单用合理方式予以公示,并严格禁止非律师在律师事务所执业,将非法法律服务机构和人员清理出法律服务市场。三是加大对非法从事法律服务人员的打击惩处力度,对非律师人员从事有偿的法律服务及误导当事人申诉、上访的行为要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