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张萌萌 通讯员常照军)参加喜宴本是件开心的事,两个人却因为琐事在喜宴上厮打,其中一人被打成轻伤。卧龙区法院审理了这起故意伤害案,依法判处被告人姚某故意伤害罪,判决其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
2014年8月11日下午3时许,姚某与闫某在卧龙区青华镇附近参加喜宴时,二人因琐事发生口角引起厮打。在厮打过程中,姚某用喜宴上的汤碗朝闫某面部打砸,致使闫某面部受伤。经法医鉴定,闫某面部的伤情构成轻伤一级。2015年4月29日,被告人姚某一次性支付给被害人闫某各项损失费用共计3万元,双方达成和解协议。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姚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他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被告人姚某归案后的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并已与被害人达成和解,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可以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姚某的犯罪事实、情节和认罪悔改情况,对其判处缓刑对所居住社区不会产生重大不良影响,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