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日报》:法官以案说法——防范集资诈骗

发布时间:2015-09-28 08:58:59


    核心提示

    近年来,随着民间融资在金融体系中的地位凸显,民间借贷在个人与个人、个人与经济组织之间进行得越来越活跃。但是,一些企业和个人利用民间借贷分散性、盲目性的特点,打着民间借贷的幌子行非法集资之实,给群众利益造成了不小损失,且此类案件有不断增多趋势。新野县法院近日就审结一起手段隐蔽的非法集资案件。法官还原案件经过,以期给大家提醒。

    名为民间借贷实为非法集资

    张某等10人分别为住在新野县不同村庄的农民。2007年至2012年期间,被告某纺织公司因经营需要,委托在该公司负责收购棉花、购买配件的第三人王某向上述10人分别借款共计491240元,并承诺支付1%的月息,由王某出具借条并签字,加盖某纺织公司的财务专用章和于某某的私人印章。

    王某收到上述款项后交给该纺织公司,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给其出具了包括利息在内的借款手续共计3016595元。后张某等人在催要借款无果的情况下,以民间借贷纠纷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

    经查,2013年3月,被告某纺织公司将该公司价值100万余元的棉花及棉纱转移,以此逃避返还资金,且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经法庭通知,却一直不提供企业账目。法院经审理,发现该公司涉嫌集资诈骗犯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嫌经济犯罪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将该案件移送公安机关侦办。后检察机关以李某、王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新野县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王某、李某的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并依法判决王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并处罚金两万元;李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五个月,并处罚金两万元。

    法官细说非法集资如何定性

    该院民一庭副庭长张欣介绍,此类案件都是企业负责人或其委托的人以民间借贷的形式向不特定大量群众承诺高息吸拢资金,结果因经营不善无力偿还。这些案件表面上看是民间借贷纠纷,经过审理查明实为非法集资。

    首先,关于民间借贷与非法集资的区别。新野县法院刑庭庭长芦清伟说,非法集资犯罪在我国刑法上有四种形式,即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以及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和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实践中易与民间借贷混淆的非法集资案件主要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

    就如何区分民间借贷与非法集资,芦清伟认为,民间借贷主要是在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公民与其他组织之间借贷。只要双方当事人意见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因借贷产生的抵押相应有效,但利率不得超过人民银行规定的相关利率。民间借贷是民间资本的一种投资渠道,是民间金融的一种形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认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问题的批复》规定:“公民与非金融企业之间的借贷属于民间借贷。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在客观上的一个重要特征就是企业未经有权批准的机构审批,向社会上不特定的公众(较为广泛的群体)吸收存款。集资诈骗罪客观上的表现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而合法的民间借贷则是企业向特定的公民借款。在这里,“特定的”和“不特定的”对象以及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是区分合法与非法的一个重要界限。

    远离非法集资还需擦亮双眼

    结合该院近期审理的类似案件,就如何有效减少非法集资案件的发生,保障群众合法权益,新野县法院主管民商事副院长李保澄建议,群众还需要谨慎投资,理性投资,不要盲目追求所谓高收益、高回报。

    首先是要消除“一夜暴富”的投机心理,不要贪图高额利息而将资金轻易借给他人。建议人们要慎重选择投资渠道,提高风险防范能力,自觉抵制非法集资、高息集资诱惑,不要盲目追逐所谓的高收益、高回报,切莫因贪失财。

    其次是要避免侥幸心理。很多非法集资诈骗案件中,有的借款人明知犯罪分子迟早会资金链断裂,还不出钱,还坚信只要自己借钱的时机选择恰当,在对方崩溃之前将资金收回,赌对方资金链何时断裂,从而火中取栗,往往也损失惨重。

    第三是要增强理性投资意识,结合非法集资的基本特征,提前了解该公司(或个人)主体资格是否合法,以及其从事的集资活动是否获得相关的批准。要深刻认识到高投资往往伴随着高风险,不规范的经济活动更是蕴藏着巨大风险。

责任编辑:赵 娜    

文章出处:2015年09月28日《南阳日报》A7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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