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外交通事故造成2死一伤 受害家属获赔65.5万元

淅川法院精诚调解 原告被告握手言和

  发布时间:2009-08-17 17:26:37



被告向原告交付赔偿金


受害双方向法院赠送锦旗

伴随着一阵“劈劈啪啪……”的鞭炮声,814日上午,来自陕西铜川的被告肇事司机崔建民与原告受害者家属一行来到淅川县人民法院,把一面上写着“践行马锡五审判方法  以调为主 解百姓疾苦”的锦旗送到了该院副院长秦银安手中,对该院香花法庭庭长杨建敏在此案中真情服务,精心调解,促使被告在事发不到三个月的时间内,分2次赔偿受害人共计65.5万元,原告主动放弃对被告其他部分的诉讼请求,并向法院申请为被告减轻处罚的良好效果,表示感谢。

20094272215分许,家住河南省淅川县的陈建忠和牛生楼乘坐单于驾驶的无牌货车,前往西峡办事,当车行至S335线淅川县上集镇铁庙村路段时,与被告崔建民驾驶的宁D08298号(挂车号宁D0880)半挂车相撞,造成单于当场死亡,陈建忠经抢救无效死亡,牛生楼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毁的重大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经淅川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淅公交认字{2009}111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崔建民应负事故主要责任,单于负事故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仅支付原告陈建忠丧葬费10000元,其余应赔偿款,至今未付。无奈之下,六原告只得依法诉诸淅川县人民法院,请求法院依法支持前例诉请。

淅川法院受理后,考虑到该案涉及当事人达20余人、人数众多,肇事方为外省人员,思想不易沟通,如果该案不妥善处理,极有可能引发更大的冲突,后果不堪设想的状况。承办法官在审理查明事故原因后,根据被告所驾驶的车辆所有权系陕西省铜川市原州利民运输车队所有,该车在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印台支公司投保,并聘请有律师的情况,结合原告人的要求和综合实际,以“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工作原则,多次往返两地,积极与双方律师协调沟通,借助有关亲属和社会力量进行化解矛盾,经“多梯次调解”,最终促使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由最初三家原告提出的赔偿150余万元,最终以被告赔偿单于家属290000元、陈建忠家属240000元、牛生楼125000元,共计65.5万元,妥善解决了这一案件

据了解,在淅川法院主持调解下,被告在首付25万元后,今天和车队及保险公司有关人员携带其余欠款一次付清,并就有关问题双方人员达成了共识,签订了有关协议,以握手言和实现案结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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