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后骑摩托出事故死亡 同席饮酒者负义务担责

法官提醒:饮酒适度 劝酒文明

  发布时间:2015-10-08 09:23:04


    宋某被朋友喊去喝酒,酒后驾驶摩托车搭载朋友回家途中撞在路边花坛上,宋某当场死亡。近日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法院判决同席饮酒者召某、栗某及摩托车乘坐人郭某赔偿受害方损失共计7万余元。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院审理查明,住在社旗县某村的召某、郭某、宋某和住在县城的栗某是关系要好的朋友。2014年12月17日晚,已饮过酒的郭某、召某约宋某到栗某家饮酒。宋某与召某、郭某三人共同驾乘郭某的无牌两轮摩托车,到栗某家相聚饮酒。郭某到栗某家后即去睡觉。宋某、召某与栗某饮酒至次日凌晨结束,召某因醉酒当晚住在栗某家,宋某叫醒郭某,由宋某驾驶郭某的两轮摩托车载郭某回家。二人行至途中,摩托车撞在路边花坛上,造成宋某死亡,摩托车乘坐人郭某受伤的交通事故。交警部门认定宋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酒后驾驶无牌两轮摩托车,未在确保安全原则下通行,是造成此事故的原因。宋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郭某无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宋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对自己的饮酒能力、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可能造成的危害后果有充分认知,但却放任这种危害后果的发生,对死亡发生负有主要过错,应自行承担主要责任。召某、栗某作为宋某的同席饮酒者,在明知宋某已经大量饮酒的情况下,对其驾车的行为未尽到及时、有效的劝阻,未尽到相关注意义务,对事故的发生存在一定过错;三人在栗某家喝酒,栗某系酒场的组织者,应当负有更高的注意义务,法院酌情认定召某承担10%的赔偿责任,栗某承担15%的赔偿责任。郭某明知宋某饮酒的情况下,仍将无牌摩托车交给宋某驾驶,存在明显过错。但考虑到郭某亦在事故中受伤,其自身受到了一定的损失,法院酌情认定由郭某承担20%的赔偿责任。

    法官提醒,《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一款规定:“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在共同参加的饮酒活动中,同席饮酒者之间负有安全保障义务,一人出现了危险或可能会出现危险,其他人都有适当的注意义务,这种义务表现为适当提醒、劝阻同席饮酒者不要饮酒过量,适当提醒、劝阻同席饮酒者不要从事车辆驾驶等危险作业,对同席饮酒者提供最基本的帮助、照顾等。近年来,因酒驾导致的交通事故频频发生,酒后驾驶机动车严重危害交通安全,醉酒驾驶机动车已经纳入刑事犯罪。一桩桩触目惊心的恶性事故使原本完整、幸福的家庭瞬间破碎,使原本甜密、浓厚的亲情、友情荡然无存。血的教训发人深省,为了自身和他人的生命健康安全,请摒弃不良的饮酒习俗,尊重他人的选择,养成文明、健康的餐饮风尚。朋友间饮酒要适量,劝酒要适度,一定要养成“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的好习惯。

责任编辑:赵 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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