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某被朋友叫去喝酒,不料他酒后驾驶摩托车载着朋友回家时撞到路边的花坛上,当场死亡。宋某的父母遭受丧失独子的巨大痛苦,索赔未果,诉至法院。昨日,记者从社旗县法院获悉,该院判决同席饮酒的召某、栗某及摩托车乘坐人郭某,共同赔偿受害方损失7万余元。
社旗县某村的召某、郭某、宋某,和住在县城的栗某是好朋友。2014年12月17日晚,刚刚喝过酒的郭某、召某,约宋某到栗某家饮酒。随后,郭某用自己的无牌两轮摩托车载着召某、宋某来到栗某家。进屋后,郭某倒头便睡。宋某、召某、栗某一同饮酒至次日凌晨。召某因醉酒,就住在栗某家。宋某叫醒郭某,驾驶摩托车载着郭某一同回家。途中,摩托车撞到路边的花坛上,宋某当场死亡,郭某受伤。
交警部门认定,宋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酒后驾驶无牌两轮摩托车,未在确保安全原则下通行,是造成此事故的原因。宋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郭某无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宋某饮酒后无证驾驶无牌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应自行承担主要责任。另外,召某、栗某作为宋某的同席饮酒者,明知宋某已经大量饮酒,对其驾车的行为未尽到及时、有效的劝阻,未尽到相关注意义务,故对事故的发生存在一定过错,应当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因栗某系酒场的组织者,其承担的赔偿责任应当略高于召某。郭某明知宋某饮酒,且知道或应当知道宋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仍将无牌摩托车交给宋某驾驶,并乘坐摩托车由宋某载其回家,存在明显过错。据此,法院酌情认定召某承担10%的赔偿责任,栗某承担15%的赔偿责任,郭某承担20%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