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晚报》:喜宴斗殴 既赔钱又获刑

发布时间:2015-10-09 08:32:32


    本报讯(记者 李思阳 通讯员 常照军)本是一场欢天喜地的喜宴,却因琐事引发厮打,演变成一场悲剧。近日,卧龙区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姚某拘役6个月,缓刑1年。

    2014年8月11日15时许,姚某与闫某在青华镇附近参加喜宴时,二人因琐事发生口角,继而引发厮打。在厮打过程中,姚某用喜宴上的汤碗朝闫某面部打砸,致使闫某面部受伤。经鉴定,闫某面部的伤情构成轻伤一级。2015年4月29日,姚某一次性支付给闫某各项损失共计3万元,双方达成和解协议。

    卧龙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姚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被告人姚某归案后的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并已与被害人达成和解,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可以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根据相关法规,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赵 娜    

文章出处:2015年10月09日《南都晨报》第C6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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