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在遇到执法机关执法过程中,本应积极主动配合,但李某却不仅不配合执法,反而将执法人员打伤,最终不仅赔偿损失,还被判处了刑罚。日前,河南省南阳市镇平县人民法院就审结了这样一起案件,被告人李某某因犯妨害公务罪,被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镇平县法院审理查明,2015年2月12日,该县城市管理执法局王某等工作人员在县府前街镇平宾馆门口执法时,发现被告人李某某三轮车违规行驶,即对其三轮车依法查扣。在查扣时,遭到李某某阻拦。其先持棍子威胁,后用拳头砸烂三轮车玻璃,致王某眼部受伤。经镇平县公安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庋鉴定,王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案发后,双方经协商达成和解协议,被告人李某某赔偿被害人医疗费等费用40000元。2015年6月24日,被告人李某某到镇平县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采取暴力形式威胁阻碍国家机关人员依法执行职务,且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被告人李某某在案发后能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具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且认罪态度较好,能主动赔偿被害人的全部经济损失,确有悔罪表现。根据本案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