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日报》: “碰瓷儿”的闹剧

发布时间:2015-10-12 08:37:35


    以案说法

    核心提示

    “碰瓷儿”特指在公共交通场所,某些人以骑车、驾车、步行等方式故意与车辆碰撞,对车主索取财物的行为。现如今部分不法分子把“碰瓷儿”当作生财之道,而“碰瓷儿”所产生的法律问题也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争议。日前,桐柏县法院对一起“碰瓷儿”案件进行判决,法官建议对于不同案情要进行区别对待。

    本报记者 吕文杰

    受伤后找人“买单”

    2014年7月3日,朱某在桐柏县北环路段不慎摔伤手臂,正准备去医院时,脑海突然闪出一个念头:找个人把医疗费出了。于是他通知表弟谢某来家里商量,二人合计谋划了一场“碰瓷儿”索要医药费的闹剧。

    当晚11时许,谢某骑一辆自行车带着朱某,在北环路上找机会。路上发现一外地牌照的车辆后,朱某趁机倒在地上,大声喊着手臂摔伤了,接下来二人开始威胁车主查某赔付医药费。查某被迫答应赔偿朱某3000元,由于携带现金不够,当场给付了2000元,然后找机会偷偷报了警。凌晨1点多,二人在跟随他去取余下的1000元时,被警察抓获。

    经审理,桐柏县法院认为被告人朱某和谢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威胁、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民私人钱财,其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分别判处两人有期徒刑1年3个月。

    是诈骗还是敲诈勒索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合议庭产生了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观点认为该行为构成诈骗罪。被告人在主观方面具有骗取钱财的目的,客观上采取了“碰瓷儿”这种故意制造虚假交通事故的手段,来向受害人索要财物,其虚构的事实使得受害人陷入了错误认识,受害人基于该错误认识自愿赔付钱财,被告人达到了非法占有之目的,其行为应该构成诈骗罪。

    第二种观点认为该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在犯罪过程中,被告人采取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似乎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但其虚构事实的目的是为了让被害人产生恐慌,以便被告人进一步威胁、要挟使其就范,从而达到索要他人财物的目的。因此从实质上看,这个虚构事实只是行为人为勒索钱财所制造的理由,被告人行为整体上符合敲诈勒索罪构成要件,应构成敲诈勒索罪。

    构成敲诈勒索罪

    桐柏县法院最终采取了第二种观点,判决朱某和谢某构成敲诈勒索罪。

    承办法官解释说,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诈骗罪的基本构造为: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施欺诈行为使对方产生错误认识——对方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行为人取得财产——被害人受到财产上的损害。该罪具有行为人获取财物的“欺骗性”与被害人处分财物的“错误性”两个显著特征。

    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其基本结构表现为: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他人进行威胁导致对方产生恐惧心理——对方基于恐惧心理做出处分财产的决定——行为人取得财产。该罪具有行为人获取财物的“欺骗性”与被害人处分财物的“错误性”两个显著特征

    此两罪区别的关键在于:看行为人取得财物是以诈骗的手段,还是以威胁的手段;被害人究竟是因为受到威胁而“被迫”处分财产还是因为受到蒙蔽而“自愿”处分财产。

    结合本案来看,查某交付2000元钱给朱某和谢某,是因为两人要挟他,使他产生了恐惧,给付财物的行为并不是自愿的。虽然朱某和谢某虚构了一个事实,但是查某肯付钱,不是因为相信这个“谎言”,而是基于受到威胁产生的畏惧心理。

责任编辑:赵 娜    

文章出处:2015年10月12日《南阳日报》A7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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