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是好心去给朋友帮忙筹备喜宴,却没禁住诱惑起贪念,盗窃他人财产,被检察院提起公诉,10月12日,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2015年4月27日上午,张某的孙子满月,其在内乡县王店镇某酒店设宴并雇请了樊某为厨师,李某与其妻等人一同前往帮忙。宴席结束后,下午3时许,李某帮忙往车内放东西时,发现樊某放置在车辆座椅上的衣服内有一沓现金,遂起歹意,将现金装入自己口袋,后借机到饭店附近的小河边藏匿。樊某发现口袋内现金不见后,开始查看酒店监控,并怀疑李某有作案嫌疑,遂让同去帮忙的秦某询问情况,经李某妻子电话联系,李某承认系其所为。随后,李某与其妻等人返回找到所藏钱款,并将所盗的10000元现金在秦某家返还失主樊某。
内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用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公民合法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鉴于被告人李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具有悔罪表现,且所盗钱款已在案发前归还失主,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李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认为其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依法宣告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相关规定遂作出上诉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