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都晨报》:银行卡在自己家中却被异地盗取5万余元 储户“丢钱” 银行“买单”

发布时间:2015-10-13 08:39:45


    □本报记者 李思阳 通讯员 常照军

    ■银行卡被异地盗转盗取5万多

    今年2月23日13时许,市民金某与妻子在南召县某滑雪场滑雪,14时59分起,金某陆续收到某银行客服发来的8条信息。信息中显示,他的银行卡在ATM机被转账3.5万元,支付转账手续费13.5元,之后又在ATM机上被相继取款7笔,共计2万元,并支付手续费7次,共计50元。

    据了解,2009年10月2日,该卡曾经丢失,金某到该银行申请挂失,银行受理后将原卡作废,并给金某换发了一张新卡。

    看到信息后,金某立即拨打该银行客服电话挂失。后经查询,以上8笔交易均发生在安徽省滁州市一部ATM机上。

    当日17时30分,金某回到南阳家中,取出银行卡到ATM机上查询,因已经挂失,卡被ATM“吞”了。18时30分,金某到公安机关报案。

    阅读提示

    银行卡在自己手中,卡内存款55063.5元却被异地分8次转走。储户银行卡内存款被盗走,银行是否承担责任?近日,卧龙区人民法院审结了此案,一审判决银行承担储户全额赔偿责任并支付相应利息。

    ■银行被判全额赔偿并支付利息

    金某认为,银行卡在家中保存,却莫名其妙被人异地盗转、盗取。他的损失是银行未尽到保证储户存款安全的义务所致,遂将银行诉至卧龙区人民法院,请求该银行支付其损失55063.5元及利息。

    卧龙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中,原、被告之间形成了储蓄存款合同关系,双方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原告诉称其借记卡内资金被他人用伪卡在异地支取,并举证在上述取款行为发生时,其本人和银行卡均在南阳。原告在被告处的存款被他人利用伪卡取走,被告未能保证其发行的银行卡具有唯一性和不可复制性,导致他人使用伪卡取款成功,其在借记卡的安全管理方面存在过错,理应承担违约责任。根据相关法规,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赵 娜    

文章出处:2015年10月13日《南都晨报》第c6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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