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都晨报》:酒后惹事端 合伙将人伤

发布时间:2015-10-15 13:23:21


    本报讯(记者 李思阳 通讯员 常照军)在路边砂锅摊酒足饭饱后,无事生非殴打他人。近日,卧龙区人民法院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曹某、孙某有期徒刑1年,判处被告人徐某有期徒刑1年3个月。

    2014年9月9日凌晨,曹某、徐某、孙某在市区滨河路一砂锅摊饮酒后,因琐事与在此就餐的韩某甲、韩某乙发生争执,引起厮打。曹某、徐某、孙某持啤酒瓶等物将韩某甲、韩某乙打伤。2015年6月29日,在法院主持下,曹某等3人的亲属与两名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赔偿韩某甲4.3万元物质损失费,赔偿韩某乙1.3万元物质损失费,得到两名被害人谅解。

    卧龙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相关法规,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赵 娜    

文章出处:2015年10月15日《南都晨报》第c6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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