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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王付栓 通讯员丁清凌)昨日下午,卧龙区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审判情况。2014年1月至2015年8月,卧龙区法院共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1588件,这其中15%的案件都是行人与机动车相撞。
2011年11月6日13时许,郭某驾驶一辆中型普通客车,自西向东行驶至市区麒麟路省四建公司东侧200米处,撞上骑自行车自南向北过公路的王某,造成王某受伤。交警部门认定,郭某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对道路上的情况观察不周,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雨天在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上行驶没有降低行驶速度,是造成本起事故的主要原因,应承担该事故的主要责任。王某横过道路时未在确认安全后通过,是造成本起事故的次要原因,应承担该事故的次要责任。
据了解,此类案件占总交通事故案件的15%左右。行人或驾驶非机动车横过马路,应在确认安全后通过或应在确认安全后推车通过,否则应承担事故责任,减轻侵权人的赔偿责任。